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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5.1.1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最大程度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5.1.2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尽量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5.1.3 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5.1.4 在监测对象内力和变形变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边重点监护部位,监测点应适当加密。

5.1.5 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必要时应设置监测点的保护装置或保护设施。

5.2 基坑及支护结构

5.2.1 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边坡坡顶上。

5.2.2 围护墙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围护墙的周边布置,围护墙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置在冠梁上。

5.2.3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孔宜布置在基坑边坡、围护墙周边的中心处及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和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应设1个监测孔。

当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设置在围护墙内的测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入土深度;设置在土体内的测斜管应保证有足够的入土深度,保证管端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

5.2.4 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应设1处监测点。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矩较大处,监测点间距宜为3~5m。

5.2.5 支撑内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关键作用的杆件上;

2 每道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道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宜在竖向保持一致;

3 钢支撑的监测截面根据测试仪器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或支撑的端头。钢筋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

4 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测试要求。

5.2.6 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下、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宜少于立柱总根数的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宜少于20%,且不应少于5根。

5.2.7 锚杆的拉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跨中部位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拉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不应少于3根。每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锚头附近位置。

5.2.8 土钉的拉力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30m,每层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各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受力、变形有代表性的位置。

5.2.9 基坑底部隆起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置,剖面应选择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边约1/4坑底宽度处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数量不应少于2个。纵向或横向有多个监测剖面时,其间距宜为20~50m,

2 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20m,数量不宜少于3个。

5.2.10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

2 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测点。在竖向布置上,测点间距宜为2~5m,测点下部宜密;

3 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4 土压力盒应紧贴围护墙布置,宜预设在围护墙的迎土面一侧。

5.2.11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竖向布置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监测点竖向间距一般为2~5m,并不宜少于3个。

5.2.12 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2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最低设计水位之下3~5m。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要求。

5.2.13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2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控制地下水位之下3~5m。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5.3 周边环境

5.3.1 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

5.3.2 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如地铁、上游引水、合流污水等)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5.3.3 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构)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边不少于3个监测点;

2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 建(构)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 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交接处的两侧;

6 烟囱、水塔和大型储仓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点。

5.3.4 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墙角、柱基及裂缝的两端,每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处。

5.3.5 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布置在建(构)筑物角点、变形缝或抗震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2 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3 当采用铅锤观测法、激光铅直仪观测法时,应保证上、下测点之间具有一定的通视条件。

5.3.6 建(构)筑物的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在基坑施工期间当发现新裂缝或原有裂缝有增大趋势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每一条裂缝的测点至少设2组,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宜设置测点。

5.3.7 地下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管线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

2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25m,并宜延伸至基坑以外20m;

3 上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直接监测点应设置在管线上,也可以利用阀门开关、抽气孔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

4 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利用埋设套管法设置监测点,也可采用模拟式测点将监测点设置在靠近管线埋深部位的土体中。

5.3.8 基坑周边地表竖向沉降监测点的布置范围宜为基坑深度的1~3倍,监测剖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并与坑边垂直,监测剖面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并形成监测剖面。同一监测孔的测点宜沿竖向布置在各层土内,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厚度较大的土层中应适当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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